[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24XE/2023-00122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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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0〕139号)文件精神,经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36元/人月提高至7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310元/人年提高到5000元/人年。
三、提标时间
从2020年10月1日起。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合理安排城乡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排查纳入和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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