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5 10:50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秘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指导、协调局各科室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检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由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信息通常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榆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榆林市民政局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按以下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科室和单位根据职能依照本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统一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包含保密审查),一般性政府信息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对外公开;重大或敏感性政府信息,应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三)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按以下程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无法确定是否为本局制作或应予公开信息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申请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2日内转交相关科室和单位办理。

(三)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当在5日内将所需公开的材料(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查无此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原因并附检索资料。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和单位办理情况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本局尚未制作、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本局可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