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榆政民发〔2023〕76号
发布时间:2023-07-05 10:11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3]6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0元/人月提高到78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0元/人年提高到564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迅速落实提标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城乡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低保规范化管理力度,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工作,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和审核确认,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低保标准提高后,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按照1100元/人月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6500元/人年提高到7332元/人年。

(三)实行低保制度城乡统筹的榆阳区,要结合实际,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按照市政府授权自行测算调整城乡统筹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