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5 11:24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0〕139号)文件精神,经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36元/人月提高至7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310元/人年提高到5000元/人年。

三、提标时间

2020年10月1日起。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合理安排城乡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排查纳入和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