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地名命名的通知
榆政民发〔2021〕101号
发布时间:2021-10-08 15:19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神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科创新城管委会、空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榆林市地名管理办法》(榆政发[2021]14号),现就规范地名命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地名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前,均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标准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时,须持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文件或申请立项文件及拟命名方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命名申请。

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命名申请。经审查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由民政部门颁发《榆林市建筑物标准名称使用证》,其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地名法规保护。

一、地名命名标准

地名命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其功能类别属性。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

二、地名专名采词规定

专名的采词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反映自然或人文地理特点,体现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具体为:

(一)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二)专名不使用纯数序词。

(三)不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以当地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街巷名命名的,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使用。

(四)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五)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

(六)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命名。

(七)地名的命名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7部门确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三、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通名主要指“道路”、“居住区”、“楼群”、“大型人工建筑群”。地名通名语词要简约、通俗易懂,有明确的类别含义,并与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不使用变异或名不符实的名称。

(一)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六)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

1.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3.广场:一般指有宽阔开敞的室外公共场地,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们活动、休闲、游观的城市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大,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别墅:一般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或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对别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

7.花园、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8.山庄:一般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街区:一般指开放式、综合性以商务、居住等。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2.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少于2幢。

13.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4.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15.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园、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16.宾馆、饭店、酒店:一般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和楼群。

对违反地名命名规范,擅自给道路、居住区、大型人工建筑群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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