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8 16:22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陕办发〔2017〕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创新、放管并重,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登记审批更加规范,培育扶持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区志愿者“四社联动”服务机制有效运转,社会组织成为推动榆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培育壮大社区社会组织

(三)分类管理指导。支持在城乡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养老照护、青少年保护、社区矫正、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审核办理,简化登记程序;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备案管理,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加强分类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 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四)积极培育支持。各县市区要向社会组织开放社区资源,鼓励依托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 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 活动场地、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重点培育扶持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五)强化服务功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区志愿者的“四社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把居民反映较多的公共需求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逐步转变为对社会组织奖励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可优先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把社会组织作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参与者,邀请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代表参与社区恳谈会、听证会、议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在办理社区公共事务时,吸收社会组织参与监督。

三、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六)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捐赠、会费、政府补助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级各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

(七)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组织人才发展。人才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台社会组织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将其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鼓励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考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搭建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双向交流渠道,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年轻干部到社会组织挂职锻炼,作为干部基层工作经历。鼓励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交流锻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相关评优、表彰奖励范围。

(八)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 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

(九)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度。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逐步增加各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会中社会组织代表、委员的比例。探索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确定适当的委员名额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十)推进枢纽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各部门可通过设立专项孵化资金等方式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等枢纽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培育孵化、党建指导、信息宣传、培训交流等综合效能。重点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养老服务类、社区服务类、人才与科技服务类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门可依托自有阵地,联合民政部门在相关领域推动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先行试点,在“四社联动”试点县市区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逐步实现县市区全覆盖。)

四、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十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征询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十二)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要严格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十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界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

(十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五、强化社会组织监管

(十五)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十六)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审计机关要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审计、税收、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事、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加强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和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依据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十八)规范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 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管理。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按照中、省、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政策执行。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 扎实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完善评估评价的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评估评价以奖代补机制。

(二十)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主动退出程序,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二十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落实行业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

(二十二)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按规定辞去公职或社会组织职务。

七、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县市区级地方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相整合。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十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采取按单位、按行业或按区域等方式,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登记管理窗口优势,将社会组织党建和业务工作相结合,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立与登记注册同步审批、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年检同步考核、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换届和变更同步开展,形成社会组织党建与登记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十五)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评星晋级、争创双强”等活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实现党组织有效覆盖,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二十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配齐配强管理力量,坚持专职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建立党建指导员人才库,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推动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

八、强化社会组织工作保障

(二十七)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市、县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本级本区域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登记管理机关的编制问题。充实社会组织管理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升格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至少要依法配备两名社会组织执法人员,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配合建立全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树立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展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成就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风采。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九)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