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7 16:47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依法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必备载体,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形式。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对村(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日常行为约束而制订的具体行为规范。的制订和执行是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水平,根据陕西省民政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并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等新要求。各县市区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遵循基层实际、顺应群众所需所想,使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成为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平安和谐社区、崇尚法治精神、引领乡风文明的有力抓手,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善治之路贡献力量。

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着力解决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空乏、制定程序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到2020年全市所有村(居)普遍修订完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立并明确村(居)级执行组织和责任人,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基本确立。

(二)工作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村(居)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维护公序良俗、受到法律支持保障的村(居)规矩,是基层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重要体现,是现行法规政策的有效补充。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党组织负总责,全面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实施工作。二要坚持合法合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三要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酝酿讨论,把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集中民愿、集合正能量、宣传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营造共同遵守氛围的过程。四要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体现移风易俗的内容,推动文明村镇创建,遏制婚丧陋习和不良风气。五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本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等因素,符合榆林“依法立约、以约治理、多元参与”的基层治理新模式。

三、核心内容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区别于法规政策,区别于群众行为指南,不搞面面俱到,力戒多而全、空乏笼统。要结合村情居情,突出重点进行细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

(二)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

(三)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组织和个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以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争端。

(五)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等优良传统,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五提倡反对”即“提倡好学敬业、诚信宽厚、明礼守法、勤俭务实、和谐友善,反对愚昧狭隘、见利忘义、粗蛮好斗、懒散无为、虚荣奢侈”等。

(六)坚持问题导向。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四、制订程序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五个步骤。

(一)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村(居)“两委”成员分别以自然村、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民或户主会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征集意见,拟定草案。村(居)“两委”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三)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两委”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乡镇党委、政府就草案是否符合本村实际等提出修改意见。

(四)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两委”根据乡镇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五)备案公布,广泛宣传。村(居)“两委”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严格把关同意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公布情况记入档案,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保存。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推动。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摆上重要日程,在加强农村、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中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保障执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励机制和惩戒措施,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十星级文明户”家庭创建等活动弘扬美德,通过评议、说理、承诺、帮教等惩处违反情形,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居)“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居)“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范本,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县市区民政局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区落实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科。

榆林市民政局                   中共榆林市委组织部 

中共榆林市委政法委员会         榆林市文明办       

榆林市司法局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榆林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