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0-26 14:15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第一部分  最低生活保障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持有当地常驻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2.目前我市的低保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740//,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000//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基本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4.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状况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2)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4)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5)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审批。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低保);(4)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5)现役军(警)官和士官;(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7)其他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8.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是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人。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赔(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抚、扶)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9.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哪些?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5)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助、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补贴。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6)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8)必要的就业成本;(9)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10.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主要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2)动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等。

11. 可扣减家庭刚性支出项目有哪些?

(1)因病个人负担费用。自核算之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扣减(根据住院结算单及医疗救助情况核实);家庭成员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院外药物治疗而产生的门诊费用,经医保报销、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1万元以下的据实扣减,1万元以上的按照1万元扣减(根据门诊票据、医保报销及门诊救助情况核实,特殊疾病病种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核定)。(2)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等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按提供的票据扣减)。(3)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万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万元的按照 1万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4)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据实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扣除;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5)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个人每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以缴费票据为准)。(6)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7)多重支出费用。同时符合第(一)至第(三)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一并扣减。(8)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12.下哪些支出不列入必要刚性支出扣减?

1)购房支出;(2)购买车辆等非生活必须支出及奢侈品消费支出3)择校费、留学费等支出;(4)境外就医、过度医疗等非必须性医疗费用支出;(5)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

13.什么是分类施保政策?

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增发一定比例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1)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增发标准。(2)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14.什么是“渐退帮扶”政策?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低保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最多延长至18个月,期间可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渐退帮扶期间内,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返贫的,经乡镇(街道)审核,终止渐退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



第二部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6.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标准为1100/人/月,农村特困标准6500/人/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17.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标准是什么?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是自主吃饭;二是自主穿衣;三是自主上下床;四是自主如厕;五是室内自主行走;六是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18.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9.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21.终止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1)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2)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4)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5)年满16周岁,已完成国民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6)经过康复治疗具有劳动能力的;(7)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22.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经县区民政局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无法从事劳动的疾病患者;(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3.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的情有哪些

(1)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财产状况符合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有关规定。

24.可以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1)属于特困人员的;(2)无劳动能力的,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哪些

(1)提供基本日常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给予照料;(2)提供基本居住条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提供基本居住场所;(3)提供基本治疗条件。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报销医疗费用;(4)提供基本丧葬费用。按其1年基本生活标准提供丧葬费用;(5)提供基本教育费用。对特困人员中正在接受国民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基本学习生活费用。


第三部分  临时救助

26.那些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4)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27.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2)收入、财产证明材料;(3)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28.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每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29.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30.临时救助方式有哪些?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1)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介。


第四部分  城乡低收入家庭 

31.什么是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一般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32.城乡低收家庭入认定基本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家庭的三个基本条件。

33.如何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同一县辖区内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城乡居民也可以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的方式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34.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填写《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

35.户籍状况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2)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3)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36.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是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7.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2)动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等。

38.低收入家庭认定是否有时效性?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9.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的情况有那些?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1)如不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2)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4)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5)申请家庭成员中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和劳务输出的;(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