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两元民生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9 14:16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一、两元民生保险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抗风险能力,降低政府的风险管理成本,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风险防范,强化社会治理,切实发挥责任保险参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作用,促进榆林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两元民生保险保障范围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包括户籍居民、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或在榆林区域出差、旅游、务工、参与抢险救灾的人员)

三、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为11万元,即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四、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凡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因以下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责任: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地震等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见义勇为责任: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火灾爆炸事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四)拥挤踩踏事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五)传染病事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

(六)恐怖活动事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

(七)精神病人伤人事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被诊断或鉴定为精神病的人员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

(八)重大性恶性案件事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

(九)高空坠物伤人事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

(十)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以及榆林市户籍人员到外地出差、旅游、务工、参与抢险救灾等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赔偿标准

• 死亡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因上述保险责任导致死亡,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0万元;

• 伤残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因上述保险责任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伤残比例在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内赔偿; 

• 医疗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因上述保险责任发生人身伤害,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对于参加了基本医保新农合、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自然人,经上述医疗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个人自负部分按90%的比例赔付;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医保、新农合、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自然人保险公司对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在保险期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 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每个自然人累计赔偿限额为11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 突发意外事故医疗费用,免赔300元或2%,以高者为准;

• 保险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以榆林市境内为限。

六、出险报案

拨打报案电话 “95518”,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项目对接服务人员电话,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向您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2小时内,我公司会派员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并及时将事故灾害有关情况及理赔方案报送相关部门。

未尽事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