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函
榆政民函〔2020〕87号
发布时间:2020-09-29 11:16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类别:A     签发人:温建刚

焦伊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 鼓励民办机构坚持参与社会养老的建议》(第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民政局2018年制定出台了《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制度。具体标准:养老机构建成运营后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改扩建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 社会资本兴办的医养结合机构且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根据护理床位实际入住人数,按照每个护理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成运营一年后,根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与其他地区相比,与养老机构的实际运行成本相比,补贴标准相对偏低,我们也在长期呼吁市政府和财政等部门提高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2020年,民政部、财政部将我市列为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后,我们以此为契机,将修订《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列为改革试点内容,年内,我们将积极争取市政府及财政部门支持,结合我市市情合理提高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努力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良性发展,为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做出贡献。

专此答复,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榆林市民政局      

2020年92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榆林市民政局养老服务  819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