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37号 提案答复的函
榆政民函〔2019〕69号
发布时间:2019-06-28 15:35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袁海浪、党靖东委员:

您等提出的《关于贯彻同等对待原则统一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建议》(第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提案中所提的按照社会办医院与公办医院同等对待的原则,名称应统一以法定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名称应以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进行登记的建议,我们感到非常有道理。

首先,我局负责登记管理民办医疗机构,在注册登记民办医疗机构时,我们一直坚持依法依规命名的原则进行名称核准,不存在区别对待问题。目前,民办医疗机构登记命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公办医院的命名由编制机构负责,不属于我局登记管理范围。

其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民政部门核准,相关许可证(包括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批手续应经民政部门名称核准后方可履行。

最后,依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我市个别社会组织名称中不冠以字号,违反了相关规定,依照中省要求,我们对其规范管理,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二、您提及的如果社会办医院名称却有不当者,登记机关应会同审批机关,统一变更规范的建议,与我们遵循的现有社会组织相关变更程序是一致的。

2018年6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审核社会组织名称,对查出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2018年7月,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市民政局严格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审查本级已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对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变更登记和撤销行政许可等方式依法依规实施,稳妥有效推进”。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精神,我们组织开展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对名称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了通知,并在年度检查过程中要求整改,并未单方变更医院名称。

同时,作为依法依规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自查。个别名称不规范的社会组织(包括名称中不冠以字号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主动申请变更名称,争当依法依规,合法运行的榜样,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做出贡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联系,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大力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自主开展活动,努力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再次对您的提案表示感谢。

榆林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榆林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23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