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395号 提案答复的函
榆政民函〔2019〕59号
发布时间:2019-06-28 10:22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贺志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管理运行的建议》(第3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互助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平台。做好运营管理工作,对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项目,是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自2013年我市启动农村幸福院建设以来,全市已批建农村幸福院1274所,建成923所,在建351所。

为了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形成运行管理长效机制,解决农村养老资源缺乏和部分幸福院管理粗放、设施简陋、服务人员缺乏、运营资金困难等问题,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加快乡村振兴战略步伐。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榆政发[2018]13号)文件精神,我们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规范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老人休息床位不低于10张,要完善功能设施,配备必要的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

我市农村幸福院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家8至9万元,后期运行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上自筹、社会捐助的办法进行统筹,建设补贴标准按照中省市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在运营补贴上,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由本级财政解决。横山区、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每个幸福院每年补贴2万元,市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和市级福彩公益金各负担50%。并督促各县区市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从优惠政策、提高运行补贴、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给予倾斜,切实解决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将以您的建议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提高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水平。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榆林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榆林市民政局社福科  3687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