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6号 建议的答复
榆政民函〔2019〕68号
发布时间:2019-06-28 15:08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陈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康养机构,为青壮年提供健康驿站的建议》(第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所提的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扶持建立各类康养机构,为青壮年提供健康驿站,缓解身心压力,更好地服务社会的建议,我们感到非常有道理。

首先,成立相关服务机构,应成立相应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满足: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次,成立社会组织是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凡申请成立相关公益类社会组织,我们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依法登记,缩短办事时限,同时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简化登记手续,为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成立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工作,为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开展助力护航。

最后,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不断破解社会组织发展难题,努力提高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使我市社会组织全面建设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榆林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榆林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23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