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6号 建议的复函
榆政民函〔2018〕109号
发布时间:2019-03-05 10:17     浏览次数:次    

沈秀丽等代表:

您等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建议》(第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等5部委201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研究,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健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我市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进展缓慢,也是制约榆林养老服务工作快速发展的瓶颈和短板。

2018年4月,市人大组织民政、老龄、卫计等部门考察调研了上海等地区的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作为重点进行了考察学习,并向市委提交的专题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市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养老服务管理比较粗放,等级评价和奖惩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还没有形成有效管用的监管体系。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认证体系,标准认定体系,第三方评估体系、考核管理体系等,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发展”。按照市委十大战略课题研究要求和人大调研成果,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标准化建设等有关养老服务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方案》经多次会议研究通过,已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出台。

结合各位代表的建议和我市养老工作的短板,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形成突出:

一是努力加强养老服务规范管理工作。学习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认证体系、标准认定体系、第三方评估体系、考核管理体系等,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理清政府、协会、企业、社区各自承担的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发展。指导养老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标准等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是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学习借鉴西安等地试点经验,确定保险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引导保险机构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

三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育培养计划。引导社会教育机构,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积极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能培训,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输送专业人才。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对服务满6个月且取得养老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养老护理岗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力争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达到95%以上。

专此答复,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榆林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榆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3687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