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助脱贫(四)
定边县:精准识别对象,健全政策体系,兜牢兜实困难群众生活底线
发布时间:2020-11-20 17:07     浏览次数:次     来源:定边县民政局

2016年以来,定边县民政局紧紧围绕“精准扶贫、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各项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兜底保障机制体系,有力的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发挥了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一、加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精准识别“三类对象”

(一)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规范救助管理。通过严格执行个人申请、集体讨论、集体评选,入户调查和末端公示等制度,有效规范了低保在审核审批上的操作,彻底根治“关系保”、“人情保”和“政策保”,低保对象准确率大幅提升。一是规范了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加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三共同”原则,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坚决取消了“关系保”、“人情保”和“政策保”,形成了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二是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3015/年逐年提高至现在每人4310元/年。2016年以来,累计发放农村低保24554万元,保障农村低保对象6520户14421人,其中建档立卡户7807人,占全县贫困人口比例21%。

(二)精准识别特困供养对象提升服务水平按照“一个不错、一个不漏”的原则,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逐一进行重新认定,入户上门进行摸底调查,全面细致掌握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年龄结构、身体状况、供养形式等,核对完善基本信息,完善分散供养对象与乡镇(街办)、村和监护人签订了四方协议,落实了供养责任,确保特困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是按照《榆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严格规范特困人员供养审批程序,精准认定特困人员资格,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二是将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5500/年逐年提高至现在每人6500/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从6000元/年提高到6500元/年三是开展分散供养处理能力评估。成立了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评估领导小组,及时对本辖区内的特困人员自理情况进行了复核评估,确保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得到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合理筛选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根据特困人员的自理状况,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照料护理人核算照料护理费,按照权利和义务对待原则,落实照料护理责任,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四是提升县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服务水平,开展亲情式、家庭式供养服务模式,提供人性化、标准化、精细化的护理服务,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衣、食、住、行、医、用、葬七个方面上的服务到位。2016年以来,累计发放特困供养金共发放2260.3万元,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对象573人。

(三)精准识别兜底保障对象,落实政策托底制定了《定边县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和《定边县关于构建综合性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体系方案》,明确了保障条件、保障政策,规范了认定程序,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其他帮扶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家庭,按照户主申请、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张榜公布、审核上报等程序,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再依据兜底保障对象自身情况,分类按程序给与政策支持。

二、不断完善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四项措施

一是数据共享措施。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共享,逐步规范了日常数据管理工作。按照扶贫、民政和乡镇共同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共同组织开展审核的原则,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户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各项信息数据由“完全不衔接”到“不完全衔接”再到“完全衔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兜尽兜。二是阳光操作措施。完善了线上、线下社会救助工作申请、调查、审批制度,畅通社会救助进出口机制,使社会救助工作走上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严格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入户调查走访,民主评议表决、张榜公示结果、接受村民监督等步骤,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阳光、便捷运行,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三是临时救助措施建立各乡镇(街办)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积极完善了“先行救助,分类审批”机制,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和一事一议等工作制度,建立了临时救助金储备制度,发挥了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的制度功能。重点救助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返贫人口,突出了“救急难”的制度特点,严格落实相关审批程序,金额较小的(2000元以内)乡镇人民政府可自行审批;金额较大(2000元以上)且事态紧急的可先审批救助,再报县民政局备案,使临时救助制度真正发挥了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2016年以来,累计发放临时救助金7761.4万元,实施临时救助11793人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4046人次。四是测预警措施。建立健全防返贫监测预警机制,全面落实兜底保障政策,按照动态监测,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全县706名未脱贫人口、289名贫困边缘人口、38名监测人口建立防返贫监测预警台账,纳入视线实施不间断的关注,对其中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过渡一段时间家庭生活仍然有困难的,按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目前,全县未脱贫人口中享受低保政策345人、特困供养政策344人、孤儿政策7人,不符合兜底政策10人,保障比例占98.5%。贫困边缘人口纳入兜底保障154人,占比52%。监测人口纳入兜底保障28人,占比73%,有力的巩固了脱贫成果。

三、适应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认真落实项政策

一是分类施保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18周岁以下儿童、重度残疾残人、重病患者等4类人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50%增发补助金,有效提升了特殊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筑牢了兜底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二是渐退帮扶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后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实施“渐退帮扶”政策,按类别给予了6—18个月的低保救助,确保其稳定生活、稳定脱贫。三是刚性扣减政策。全面落实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扣减必要生活刚性支出的政策规定,对因基本生活、子女教育、重大疾病、创业就业等方面的成本,在核算家庭经济收入时按比例实施扣减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解决了部分因收入超标但生活质量不升反降的支出型家庭的困难,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初心使命。四是“单人保”政策。在低收入家庭和未脱贫人口中开展健康状况排查核实,对其中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五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措施。对经各项政策救助后,家庭仍有重大困难的,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5年来,全县共研究解决12个家庭因重大疾病、无第三方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困难,有效防止了冲击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