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15:33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实施201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96月30日前经榆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时间、方式和内容

年检时间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年检的法律法规要求2019年度检查时间为2020年4月7日至630日。

(二)年检方式

1.2019年度检查试行网络年检方式,由社会组织登录指定系统(http://zwfw.saxmz.gov.cn/home/index/sxnpo)进行线上填报,等级管理机关网上初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后报送纸质材料审核并存档。所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补充完善全省社会组织法人库信息数据的通知》(陕社管函〔2020〕7 号)要求,先录入相关基础数据后再进行年度检查的网络填报。

2.不便于使用网络申报年检的社会组织,采取窗口现场年检,社会组织填报纸质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后报送纸质材料审核并存档。

年检内容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导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经费管理情况、参与脱贫攻坚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等。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8年度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

1)2019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版一份,A4纸打印并提交电子版);

2)2019年年度财务账本和凭证;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4)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5)已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榆林市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7)在精准扶贫领域及抗击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有突出贡献或亮点工作的社会组织,可提交书面报告材料。

2基金会需提供:

1)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3)2019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4)2019年度审计报告;

5)如有专项基金,需报送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6)榆林市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7)在精准扶贫领域及抗击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有突出贡献或亮点工作的基金会,可提交书面报告材料。

(二)未参加2018年度检查或2018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交:

1、有关情况说明;

2、整改材料;

3、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4、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变化的按变更程序提交材料:

因机构改革,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变化的,按照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事项,由社会组织自行协调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变更后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主管社会组织的正式文件。

四、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根据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情况,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综合确定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内部管理规范,场所固定,活动资金有保障,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2019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2、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的活动场地的;

3、无工作经费或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账户资金长期低于注册资金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换届,拖延时间达两年以上的;

6、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同时兼两个以上社团法人的;

7、重大事项(年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学术研讨会等)事前未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的;

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或财务不独立,无财务账簿和凭证或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会计人员不具备专业会计资格或未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1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2、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13、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

14、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如: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6、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人事、财务、日常活动等不独立,未与业务主管或其他单位党政事业单位脱钩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或者未经组织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未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

20、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处罚措施

(一)对630日前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通知书》,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当年度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度检查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

(三)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

六、年检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应写明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后,将年检所需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检,逾期不予受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社会组织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认真配合我局监察措施,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对于敷衍了事、整改不力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社会组织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现场咨询。地址:榆林市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16民政局窗口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联系人:王钦  张江  电话:0912-2330506、2330504 

3、年检报告书下载。QQ群号:398706071602666121(相关表格可在群共享文件中下载)

 

附件1:榆林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2:榆林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3:榆林市基金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附件4:线上填报社会组织年检操作指引

                              

 

                榆林市民政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