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6 17:48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实施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86月30日前经榆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时间、方式和内容

年检时间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年检的法律法规要求2018年度检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定点年检、联合年检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部分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将与业务主管单位实施联合年检;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年检内容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导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经费管理情况、参与脱贫攻坚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等。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7年度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

1)2018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版一份,A4纸打印并提交电子版);

2)2018年年度财务账本和凭证;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4)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5)已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榆林市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2基金会需提供:

1)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3)2018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4)2018年度审计报告;

5)如有专项基金,需报送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6)榆林市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二)未参加2017年度检查或2017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交:

1、有关情况说明;

2、整改材料;

3、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4、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变化的按变更程序提交材料:

因机构改革,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变化的,按照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事项,由社会组织自行协调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变更后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主管社会组织的正式文件。

四、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根据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情况,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综合确定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内部管理规范,场所固定,活动资金有保障,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2018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2、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的活动场地的;

3、无工作经费或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账户资金长期低于注册资金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换届,拖延时间达两年以上的;

6、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同时兼两个以上社团法人的;

7、重大事项(年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学术研讨会等)事前未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的;

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或财务不独立,无财务账簿和凭证或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会计人员不具备专业会计资格或未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1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2、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13、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

14、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如: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6、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人事、财务、日常活动等不独立,未与业务主管或其他单位党政事业单位脱钩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或者未经组织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

19、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未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

20、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处罚措施

(一)对531日前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通知书》,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当年度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度检查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

(三)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

六、年检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应写明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后,将年检所需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检,逾期不予受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社会组织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认真配合我局监察措施,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对于敷衍了事、整改不力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社会组织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现场咨询。地址:榆林市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07民政局窗口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联系人:王钦  张江  电话:0912-2330506、2330504 

3、年检报告书下载。QQ群号:398706071602666121(相关表格可在群共享文件中下载)


附件1:榆林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2:榆林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3:榆林市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榆林市民政局

2019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