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榆政民发〔2019〕56号
发布时间:2019-05-08 15:56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榆政民发〔2019〕56号
发布时间:2019-06-17 15:57 浏览次数:2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不低于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不低于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不低于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
三、提标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根据提标文件要求,加大救助供养资金投入与管理,做好提标与补发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