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民发〔2018〕64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23:18     浏览次数:次     来源:陕西民政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8〕2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确保人民群众遭遇紧急困难时基本生活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以更有效的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要求,以强化制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时效性、增强群众获得感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进一步明确措施,夯实责任,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二、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16〕8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无法应对所遭遇的困难,不具备自救能力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支出。

       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三、救助优化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和“先行救助”工作机制。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核审批流程,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支出型临时救助,要按照严格按照一般程序的要求,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各个环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救助,一般程序适用于支出型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对于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者身体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立即救助的情况,各地市要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形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严格按照我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中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对申请对象,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于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无法应对所遭遇的困难,不具备自救能力的,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充分发挥困难群众联席会议机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四、慈善衔接

       各地市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充分运用现有平台,形成政府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

       五三四、强化资金保障

       各地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临时救助给予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要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应向同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各地市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在乡镇(街办)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