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0 19:32     浏览次数:次     来源:榆林市民政局

各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   

2017年7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移民(脱贫)搬迁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移民搬迁安置点基层社会治理,实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从全省脱贫攻坚大局出发,按照“追赶超越”的目标任务,以加强社区自治为根本、服务群众为宗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目标,把移民搬迁社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优良、文明祥和的居(村)民生活新家园。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按照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健全居(村)民自治制度,坚持利益平等保护、服务共建共享,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区融合,助力脱贫攻坚。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指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移民搬迁社区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场地达标、功能完备、人员齐备、服务到位、群众满意的建设目标全面实现,社区自治水平显著提升,搬迁群众有序参与社区治理,融入当地生活。

        二、合理划分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单元

        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立的移民安置点,总人口在1000户到5000户的,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在1000户以下的,成立新的居民小组,由就近城市社区进行管理。对规划建设在农村的移民安置点,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21号)的分类标准,规模在300 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将移民组建为新的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级组织;规模在300 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不另设村级管理机构,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移民组建为若干村民小组,依托所在行政村,成立融合型社区;规模在1000 户以上的,参照城市社区模式进行管理,也可经其所在街办(乡镇)提出,单独或与就近行政村组建城市社区,由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村改居条件由各市确定。各地按照不同规模已建成的移民社区可暂不做调整,但需结合实际,逐步调整、完善自治单元设置。

        三、完善移民搬迁社区组织机构

        全面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依法规范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确保广大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党的基层工作条例,以党建现实需要和方便党员管理为原则,按规定程序成立社区(村)党委、总支、支部或党小组,确保党组织领导和党员管理全覆盖,并足额保障党组织活动经费。

        社区党组织委员中应有搬迁移民的党员代表。要结合移民搬迁群众和党员的实际,健全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完善社区(村)“两委”协商议事机制,改进党组织领导方式和工作途径,主动支持以维护搬迁群众切身利益为目的的自治创新;主动开拓思路,优选产业发展规划,帮助搬迁群众稳定增收,逐步脱贫致富;结合群众需求大力发展社区(村)级社会组织,支持他们开展活动、壮大实力,为创新社会治理发挥作用。

        (二)依法依规设置自治组织。对按照城镇社区管理的移民搬迁社区,逐步按照城市社区的要求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监督委员会。对依托驻地行政村建立的融合或挂靠型农村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移民搬迁群众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或小组理事会,也可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与驻地村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事务。对居住1年以上的搬迁群众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居住地村委会选举。各地还可依法适当增加移民搬迁社区“两委”人数的设置,或在村委会下设移民委员会,实行增岗定选,畅通利益诉求通道。

        (三)大力发展其他组织。社区(村)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打破身份界限,主动吸收移民搬迁群众中的优秀分子参加,切实发挥职能优势,促进居(村)民融合。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村级协会要优先吸收移民搬迁群众参加,及时给搬迁群众发展产业提供帮助。要培育壮大移民搬迁社区(村)志愿者队伍,围绕搬迁群众的实际需求,开展就业培训、敬老爱老、助残帮扶等志愿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四、扎实推行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严格落实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制度,推进以“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能力全面提升。

        (一)完善居(村)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居(村)务公开制度,健全公开目录,及时将移民搬迁社区办事流程、工作进度、执行效果、经费收支等情况进行公开。同一县域内人户分离的困难搬迁群众,享受社会救助和精准帮扶等情况在迁入地社区(村)和迁出村实行同步公开。对移民搬迁群众关心的社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定价以及收缴情况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搬迁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移民搬迁群众的公共财政资助或第三方资助的项目全程公开,确保社区日常管理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二)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健全移民搬迁社区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和居(村)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民主协商应由党组织牵头,对仅涉及居住地原村组内部利益的事项可选取搬迁群众代表列席,对需移民搬迁群众投工投劳的公共公益事项,协商主体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搬迁群众代表,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让搬迁群众感受到“主人翁”的温暖。同时,广泛动员搬迁群众参与和关注社区协商实践,通过协商表达利益诉求,增进共识,提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对涉及移民搬迁群众的社区(村)干部的民主评议,由街办(乡镇)统一安排部署。要把为搬迁群众服务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督促干部多为搬迁群众着想、多为搬迁群众办事。切实加大对评议结果的运用,对搬迁群众不满意的干部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序组织移民搬迁群众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提升移民搬迁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一)推进综合服务设施建设。1000户以上的移民搬迁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中,党员和居(村)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室外活动广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1000户以下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党员和居(村)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10平方米,室外活动广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中心)除具备相关文件(规范)规定基本功能外,要结合实际,健全婚丧嫁娶、老年人活动、留守儿童及学生托管等功能,充分发挥便民利民作用。

        (二)优化服务供给方式。人户分离的搬迁群众,按照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享受居住地社区公共服务。承包地、林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及涉农补贴在原户籍地办理,其他涉及社保、教育、卫计、优抚、救助、养老、残疾补贴等,在居住地社区办理。在居住地办理低保,要有户籍地街办(乡镇)出具的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积极鼓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社区康复中心、慈善超市等服务设施向移民搬迁群众中的特殊困难对象提供优惠,满足他们多样化、个性化的生活需求。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移民搬迁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力争到2018年底,1000户以上的移民搬迁社区全部实现省、市、县、街办(乡镇)、社区五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各地要把搬迁群众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实行“以房管人”,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拓展信息系统功能,积极搭建“社民互动、民情直通”的沟通平台,收集居(村)民对社区管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善于发现移民搬迁群众中的优秀人才,在社区(村)党组织换届时,做到优先提名,居(村)委会换届时,鼓励其自我推荐,加强引导推介,切实选优配强“两委”班子,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先安排工作能力强、素质好的机关干部到移民搬迁社区挂职帮助工作。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移民搬迁社区配备。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措施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及时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要结合实际,专题研究制定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保障移民搬迁群众集体财产权益。各地要认真研究人户分离给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带来的实际问题,通过有效保障搬迁群众集体财产权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户籍变迁提供方便。要保留搬迁群众原集体资产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收益权和自留山使用权,不得强制退出。涉及搬迁的村组要按照《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5号)要求,及早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查,按股份或份额量化到户。对已经迁出一半以上住户的行政村,2018年底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并制定新的行政村撤并规划。各地要指定试点单位,先行先试、破解难题、总结经验。

        (三)落实保障资金。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居(村)“两委”干部补贴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足额安排移民搬迁社区(村)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搬迁社区建设项目要优先申报,同时,各地要积极整合社区服务站、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相关民政项目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统筹用于移民搬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