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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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婚姻登记 | ||
留言人 | 小** | 信件编码 | GPPS231205NIY7 |
信件内容 | 双方不在榆林,但是户籍在榆林,现因感情原因,选择离婚,必须回榆林办理还是可以在暂住地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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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12-07 | ||
回复内容 | 您好!关于您所咨询的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2023年6月1日全面启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男女双方不但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