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婚姻登记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关于您所咨询的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陕民发〔2017〕2号)第六条 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乡镇婚姻登记处办理。
祝您生活愉快。